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七)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八)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爱护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活动,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针对企业特点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协助企业进行职工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协同企业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关心职工生活,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

第五章 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支持工会的日常工作,为工会办公和组织职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和兼职的工会委员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企业兼职工会主席由本企业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间相同,其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工会的职务时,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