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提倡捐资助学。
自治县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禁止侵占、损坏学校的场地、校舍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自治县提倡尊师重教,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坚持文化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文化团体、基层文化组织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自治县发展广播、电视、电影、网络事业、加快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扩大电视信号覆盖率,提高收视、收听质量。
自治县积极挖掘、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努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收集、整理和继承优秀民族文化遗产。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享受国家医疗卫生优惠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加强对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重视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医药市场管理。
自治县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注意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