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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本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优惠照顾,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和质量。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民族风情、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并享受国家旅游产业建设优惠政策的照顾。对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民族贸易。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小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害;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小水电,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气象资源,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小城镇建设,以产业建设为依托,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坚持扩容提质,把集镇建设成为有利生产、生活、方便流通的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中心。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各种优惠照顾,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并重点扶持贫困山区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留给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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