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技兴农,健全、巩固农技服务网络,加大农业科技新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山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治县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林业,持续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大力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严禁捕猎和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集体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生态畜牧水产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发展优势产业,加速工业发展,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提高工业经济效益。
自治县开发和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