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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鼓励和提倡学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鼓励自主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普及科技知识,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企业和高校发展科技产业,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州民族文化发展规划,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州加强对中医、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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