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调查评价和勘探开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和湿地。
  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自治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州加强草山草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畜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事业,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保障地方公路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广播、电视、邮政、电信、通信和信息等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