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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推进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和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扶持力度,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民族文化村寨等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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