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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优势产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县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严禁在陡坡地和禁垦的区域内开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节约用水,安全用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保护天然林,发展优质高效林,提高森林综合效益。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而减少的收入,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发展特色养殖业,依靠科学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和加工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县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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