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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附件: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分类参加调整人数调整前人均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调整后人均基本养老金基金增支
合计
 定额  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和原工商业者调整额高级职称调整额需补齐的军转干部补齐额
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元/月·人万元/月
栏间12345678910
合计          
 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     /   /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  (不含建国前老工人)     30   
 原工商业者     30   
 其他(除上述条件以外)     /   
特殊群体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正高职称      60  /
副高职称      50  
高级技师      50  
军转干部         
 其中按平均水平补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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