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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的补充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的补充函
(皖价医函〔2008〕30号)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的函》(皖价医函〔2008〕17号),规定药品网上交易服务费按照不超过网上实际交易额2.8‰收取。网上交易服务费包含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你公司收取网上交易服务费后,不得收取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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