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四、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单位在施救时,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收费。
五、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施救的服务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期2年。2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2.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3.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拖 车
| 吊 车(元/台班)
|
被施救车辆类型
| 起步费
(元/次)
| 拖行费
(元/公里)
| 12吨
| 16吨
| 25吨
| 30吨
| 40吨
|
货 车
| 客 车
|
2.5吨以下(含)
| 15座以下(含)
| 100
| 1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2.5吨以上
至7吨
| 15座以上
至40座
| 150
| 20
|
7吨以上
至14吨
| 40座以上
| 200
| 30
|
14吨以上
| /
| 25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