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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四、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单位在施救时,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收费。

  五、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施救的服务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期2年。2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2.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3.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拖 车

吊 车(元/台班)

被施救车辆类型

起步费

(元/次)

拖行费

(元/公里)

12吨

16吨

25吨

30吨

40吨

货 车

客 车

2.5吨以下(含)

15座以下(含)

100

1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2.5吨以上

至7吨

15座以上

至40座

150

20

7吨以上

至14吨

40座以上

200

30

14吨以上

/

2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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