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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创业创新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创业创新的意见
(绍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大投入,提升发展实力
  1.引导和鼓励投资兴建商贸流通设施。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区商贸流通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现有商贸流通设施改造提升。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区商贸流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对列入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的,实行一场一策,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鼓励品牌经营,提高产业水平
  4.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入驻市区,经营期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每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
  (3)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连锁分店。
  5.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市区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和被评为国家特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股票上市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6.鼓励发展绍兴特色餐饮。根据规模、接待量、菜肴特色等标准,市区每年评出10家特色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7.鼓励创建特色商业街区。重点扶持市区商旅特色街区业态培育、风貌整合等创建工作。
  三、鼓励做大做强,增强竞争能力
  8.对市区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从设立起三年内,批发零售企业年度上缴地方税收达到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度上缴地方税收达到25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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