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创业创新的意见
(绍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大投入,提升发展实力
1.引导和鼓励投资兴建商贸流通设施。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区商贸流通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现有商贸流通设施改造提升。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区商贸流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对列入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的,实行一场一策,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鼓励品牌经营,提高产业水平
4.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入驻市区,经营期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每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
(3)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连锁分店。
5.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市区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和被评为国家特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股票上市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6.鼓励发展绍兴特色餐饮。根据规模、接待量、菜肴特色等标准,市区每年评出10家特色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7.鼓励创建特色商业街区。重点扶持市区商旅特色街区业态培育、风貌整合等创建工作。
三、鼓励做大做强,增强竞争能力
8.对市区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从设立起三年内,批发零售企业年度上缴地方税收达到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度上缴地方税收达到25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