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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定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并确应公开的应予以改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布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说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和其他渠道发布、谈论、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公安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等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等工作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等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信息公开涉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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