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1〕13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67号)不再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 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 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 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