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联合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会前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或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联办平台作用,所有审批项目坚持能联办则联办、应联办必联办原则。凡涉及联办的项目,均纳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联合办理。
项目联办的事项及审批流程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确定。
项目联办的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第十八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联办要求,各司其职,保证项目联办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负责人;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并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凡组织联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原承诺时限缩减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项目联办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项目联办的某一审批部门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应将该审批部门出具的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对同一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审批实际,适时调整联办项目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牵头责任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市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联合协调台帐。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联办通报制度。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项目联办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联办事项涉及的未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部门事项,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