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一)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三)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申报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办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二条 牵头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通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参加对象、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并协助或告知申请人于联审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同时,抄报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由牵头责任部门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牵头责任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补正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原承诺时限内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章 联合协调
第十四条 联合协调是指为解决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意见不一而采用会议等形式统一意见的联合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 需联合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事项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