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联合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项目联办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其回执表式由牵头责任部门商协办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部门权限内的,则应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批或报批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该部门同意相关审批事项。牵头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联合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九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需踏勘的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在抄告单内应写明具体的踏勘时间、地点、内容,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相关部门在收到抄告单半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并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