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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关于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关于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7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成果,切实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日常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同意市便民服务中心制订的《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职能归并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联办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他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项目联办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三)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五)其他联办项目。
  第四条 项目联办可采用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协调、联合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牵头责任部门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联办项目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

第二章 联合审批

  第六条 联合审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审批内容同时进行相关审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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