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本部门服务窗口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所有进厅办理的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收费的,由市财政局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在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实行统一收费。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驻厅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驻厅服务窗口的工作,要与政务大厅互相配合,切实保障日常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驻厅部门必须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业务骨干到大厅服务窗口工作。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如若不胜任或不适应工作,派驻部门应与政务大厅协商重新选派人员。
第十三条 对驻厅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人事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的工作、学习由政务大厅管理。驻厅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驻厅者一般应当定岗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驻厅人员应自觉接受市政务大厅的领导和管理,热情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工作期满后,由大厅出具鉴定给派驻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进驻大厅各单位的工作实绩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考核内容和办法由市政务大厅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每年度评比出的文明服务窗口、先进个人,各部门要视同本部门先进予以奖励。被评为政务大厅文明服务窗口的部门,可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和环境保障年度评比奖励之列。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特殊性,市政务大厅向驻厅工作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给予误餐补助。此项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政务大厅统一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大厅设立督办投诉室,负责群众投诉和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并对进驻部门、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