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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由大厅管理机构和驻厅部门组成。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坚持“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工作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为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通过不断提升行政服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工作运行规则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组织各驻厅部门召开联合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阅和办结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四)定期对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通报各驻厅部门;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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