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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其相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结果,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材料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供的家庭住房状况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开展家庭收入状况的复审,把好核查关,并将核查意见和材料分别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据此查勘低收入家庭的房屋现状,复审相关产权和租赁材料。
  街道办事处根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复审结果组织社区就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申诉。
  七、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较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需成片改造的旧住宅区,有关土地、规费等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执行。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政策扶持建设的农民工公寓不得随意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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