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以下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或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解决廉租对象的住房保障。
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购买能力的特定对象,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浙政发〔2007〕5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007年10月7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为55%;此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按原政策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办法另行制定);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