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8〕3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文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2008年,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三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对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公有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实行租金核减,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核减的差额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予市场平均租金的补贴。对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和三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分别按低保家庭补助标准的80%和60%确定,在本意见出台之前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