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五)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六)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七)跨区域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县(市、区)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30分钟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
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制订。
(八)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九)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十)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十一)后期处置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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