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网局级和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和有毒物资的大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调度指挥中心及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二)火灾预防
各地政府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