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要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建立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按规定为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本人需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促进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对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龄计算,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厅、局《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办理。
四、广泛实施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依托高等院校、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以及动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减征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从2007年下半年起,各地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纳入当地小额贷款扶持体系,对高校毕业生经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及时受理审批。对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贷款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强化就业服务,全面做好面对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介绍、就业指导服务,同时提供职业培训、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三支一扶”大学生与参加其他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并对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一次性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对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应列入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范围,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根据个人意愿组织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工作,为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市场向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