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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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