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保证学生入校与国家助学金发放同步,2008年4月15日前,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根据上年度在校生数及生源状况提出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上报到省。从200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技工学校根据上年度在校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汇总所属技工学校预算申请并逐级对口上报。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预算申请上报省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每年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中央和省财政应分担的经费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技工学校;8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局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下达到所属各技工学校。各技工学校于经费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技工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途退学、辍学的学生从其退学、辍学的下一个月起,终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四)各技工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简称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局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逐级上报。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含省)负责将所属技工学校汇总表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2007学年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与发放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220号)和《财政部关于追加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401号)的要求,为做好2007学年秋季入学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请各技工学校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后,填写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简称统计表)并逐级对口上报。以上汇总表、统计表上报省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各技工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开展学费减免、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指导和支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粤府〔2007〕92号文规定的分担比例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将资金下达至学校,确保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