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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2008〕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广东省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不含深圳市。下同)。

  (二)发放对象。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和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时间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从2007学年(9月份)开始发放,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两年,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助学金分10个月按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办法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地方所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属于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属于欠发达地区市、市辖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财政负担60%;属于欠发达地区县(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县(市)财政负担40%;属于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地级市、县财政负担20%。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录取时,各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1、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出,学生报到注册,即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农村户籍学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面)。初审结果在校内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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