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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8]58号)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全面推动我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调动价格监测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设置及专职监测人员落实情况。

  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价格监测(占总分值60%)

  1.考核对象。各市价格部门,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部门。

  2.考核内容。

  (1)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3)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3.考核方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10%,价格预警考核分值占10%。

  (1)监测数据上报考核(80分)

  报告单位按时上报各项监测数据,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不缺报、不错报、不迟报的,得80分。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或每缺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1天,扣减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报表每缺报一份/期扣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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