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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四)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五)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不含在深圳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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