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