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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资应不少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个人购买的产权份额一般不得低于65%,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的个人产权份额可调整为不低于50%。
  第十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面积,由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居住人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标示价格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发放统一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
  (五)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共有权经济适用房。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国家和购房家庭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由使用人承担。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全部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各项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房屋和土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加盖“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分别标明国有和私有产权的面积份额,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3年内可一次或分二次按原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的面积。3年后购买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重新确定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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