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好地解决城镇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五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国家、省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申请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被拆迁家庭;
2、申请家庭在他处无任何住房的;
3、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内;
4、申请家庭中其他人员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申请家庭原住房被拆迁后所得全部拆迁补偿款低于13万元的。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困难家庭优先供应。
第八条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