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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首次公示。对初审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六)配租。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发给《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轮候期间发给租赁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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