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属;
(2)市级以上劳模;
(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