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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十条 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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