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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总工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统计、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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