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大力整治空闲宅基地。新农村建设要在制定村镇规划的基础上尽量使用空闲地。
(三)积极拓展利用地上空间
13、适度提高城市适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通风、采光为原则,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拓展,特别是城市中心区新建住宅、宾馆饭店、办公楼等都宜以高层为主。
14、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合理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新建项目单幅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不再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及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标厂房。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的鼓励政策按照台政发〔2004〕64 号文件执行,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16、强化规划调控。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各项规划修编,促进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的用地。合理规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工业项目用地布局等,推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17、严格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18、原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