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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7、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给排水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控制新建项目规模。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8、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涉及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
  9、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出让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设项目用地应按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约定建筑面积且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建筑面积大于1.5%约定建筑面积或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超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一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0、严格执行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制度,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供地,合理安排鼓励类项目供地。工业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在现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定标准上提高10%。缩短用地期限,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对普通生产型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短期(一般为20年)出让或租赁的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建配套费。
  11、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受让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目录》,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均按有关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按以下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①住宅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有关文件另行规定)、工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②上述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按标定地价的60%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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