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8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 号)精神,深化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内生台州”的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和依法依规的理念,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管住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原则,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为重点,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从外延扩张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二、主要政策
(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编制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发改、国土、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地下工程,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3、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建设地下停车库,已建停车库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市政工程管线尽量安排在地下空间,电力、电信、自来水等城市管网建设推行束状布置,合理缩小管线工程间距,创造条件建设共同沟。
(二)合理节约利用地面空间
5、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贸、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
6、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内道路、绿化、公共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严格控制道路标准,扩大公共绿化,控制单个企业绿地率。鼓励园区内集中建设职工生活配套用房,单个企业不安排。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占总用地比例控制在7%以内,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控制在 15%以内。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及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恢复原规划审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