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力支付全额房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国有产权份额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需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购房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不得处分所购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加快对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危旧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类实施;以区为主,加快推进”的原则加快改造。通过设立最低补偿、安置标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保障手段,彻底解决中心城区成片危旧房地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8年完成危旧房改造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三)积极推进老新村综合整治。提高整治标准,完善整体功能,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宗旨,围绕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综合维修、环境整治来推进老新村整治。2008年完成老新村整治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完成180万平方米。
落实长效管理,凡整治后的老新村,所在地街道、社居委要帮助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使老新村管理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老新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各区政府应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原则,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组织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