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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
  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对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以及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六)科学制订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年租赁补贴按建筑面积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后计算。对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2008年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
  2008年租金核减的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50%。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逐步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必要时在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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