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一个当好,三个争创”的工作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政策出台、资金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底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