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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乡镇(街道)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济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经济普查的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3、加强宣传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台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台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元茂荣
  副组长:徐小力  市政府
      吴一林  市统计局
      郑荐平  市发改委
  成 员: 张贤连  市委宣传部
      王加潮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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