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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台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 2008 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 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为GDP核算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提供依据,为党委、政府科学管理和制定中长期规划,深入实施新一轮创业创新和“三个台州”战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台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工商局负责协调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科技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单位名录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经委、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协调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台州电业局负责协调电力消费调查方面的事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负责协调本系统单位名录及调查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直各有关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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