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84号)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部门、职责,以及相关优惠政策、价格管理、建设管理、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的管理工作,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监察、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