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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
  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对超概算项目,市审计局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概算调整后发生的变更权限仍按第十七条程序操作,同时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凡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申请调概幅度(累计)达50%以上的,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第十九条 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专家论证会由业主单位组织召开,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
  项目变更申请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建议,报市长审定。
  上报审议、委托中介或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赶进度、工期拖延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自行负担。
  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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