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
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对超概算项目,市审计局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概算调整后发生的变更权限仍按第十七条程序操作,同时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凡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申请调概幅度(累计)达50%以上的,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第十九条 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专家论证会由业主单位组织召开,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
项目变更申请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建议,报市长审定。
上报审议、委托中介或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赶进度、工期拖延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自行负担。
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