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属本实施意见调整范围的变更,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同时做好工程资源消耗编制计划,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源的需求数量和范围、项目目标等。合理界限工程项目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变化,做好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等工作。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以及由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解决;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活动及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体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