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涉及工程变更的按政策要求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备、材料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原价确定方面正确。